昆明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文化市场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 09:29)

 

昆文发〔2005〕3号
 
各县(市)区文化(体)局:
  昆明市文化局制定的《昆明市文化市场管理奖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文化市场管理目标和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文化市场管理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机制,特制定昆明市文化市场管理奖惩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市场是指网络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印刷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文物市场和电影市场。
  一、职责权限
  (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研究拟定行政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
  2、组织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3、加强对县(市)区文化市场的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和考核评比,做好全市文化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工作。
  4、对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
  5、做好对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业务和执法工作的培训。
  6、加强文化稽查工作力度,加大对全市文化市场中大案、要案的查处;督办文化部、省文化厅交办的跨区案件的查处;督促县(市)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督办县(市)区文化市场中重要案件的查处。
  (二)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辖区内娱乐市场、演出市场、出版物市场、印刷市场、音像市场、网络文化市场等方面的行政审批。
  2、对辖区内娱乐市场、演出市场、出版物市场、音像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物市场等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统一管理和具体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依法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打击和查处,进一步规范好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
  4、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指示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净化出版物市场。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贩卖非法出版物游商的查处。
  按照以上职能权限,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辖区内的文化市场朝着健康、繁  荣、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重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当地党委、政府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实履行监管职责得3分;年初有计划得2分;工作有措施得3分;年终有总结得2分。
  2、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编制、人员落实得10分;文化市场管理和办案专项经费落实,为办案提供必要的车辆等条件得5分。
  3、辖区内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有序,无恶性事件发生得4分;没有被上级通报、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得6分。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得5分;日常检查、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查处面达到98%,结办率达100%的得3分。
  5、歌舞娱乐场所及演出市场中没有出现格调低下和表演不健康的节目内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6分;歌舞娱乐场所及演出市场出现格调低下、表演不健康的节目内容的扣6分。
  6、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无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得4分;无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得2分。
  7、辖区内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得3分;盗版出版物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得3分。
  8、对辖区内音像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检查面达到90%得2分;对图书零售、出租单位的检查面达到90%得2分;对各类印刷企业的检查面达到90%得2分。
  9、对本地区大案、要案和黑窝点的查处及时有力,结办率达100%得8分;对出版物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每查处一起加5分。
  10、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得2分;建立网吧管理监控平台得2分。
  11、公开举报电话得2分;严格值班制度,及时查处和办结上级的批示件和群众举报件得2分。
  12、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处罚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得6分;暗箱操作、违法行政的扣6分。
  13、及时上报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得2分;对辖区内文化经营业主培训1次得2分。
  14、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得6分;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每发生1人(次)违法违纪行为扣6分。
  三、奖励与惩罚
  以上考核采用100分制。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订《文化市场管理目标责任书》。年终,市文化局经市政府授权组成考核小组,对14个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奖惩。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理到位,措施落实,成绩突出,当年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县(市)区为一等奖;考核分值在90—95分(含90分)的县(市)区为二等奖。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和省、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2、当年辖区内出现被上级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县(市)区,要向市政府和市文化局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当年不得参加奖励等次评选,不得参加推荐和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3、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公开,违法审批、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县(市)区政府扣发其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影响恶劣,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对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其它
  1、市级奖励经费每年由市文化局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专项经费安排。
  2、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基层考核奖惩制度,设立专项经费,严格奖惩。
  3、本办法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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